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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扣代缴和
委托代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9]274号 1999年5月1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近期全市开展的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营业税情况的调查结果,现就加强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代扣代缴、委托代征营业税的具体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代扣代缴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具有普遍义务的税款征收方式,是指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所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扣缴义务。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款征收或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人代表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项零散税款进行征收管理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是市局统一明确的行业(详见附件)以及各局根据所辖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的行业。
  二、办理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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