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第四章 审核评税时间
第八条 审核评税统一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进行,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 所得税审核评税按年进行,对少数大型企业也可按季度进行预审预评,审核评税应在年度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条 批准延期申报的,其延期申报期超过年度申报期30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对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审核评税应在其办理所得税申报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如果企业合同或协议分次或跨年完成,第一次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进行预审预评,合同或协议全部完成后进行审核评税。
第五章 审核评税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资料。
第十四条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
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2、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B类申报表);
4、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5、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
6、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
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是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存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