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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第159号 1999年4月14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所得税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所得税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第三条 所得税审核评税按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二章 审核评税对象

  第四条 审核评税对象为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不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清单,实行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审核评税对象。

第三章 审核评税人员及场所

  第六条 审核评税是税收征管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涉外税务征收机关应设置审核评税岗位,并由熟悉业务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审核评税的初审和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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