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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下级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对初查有下述案情的,要及时上报上一级举报中心。
  1、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有关偷税、骗税的举报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代开发票的举报案件;
  3、跨省或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重大税务案件;
  4、其他重大税务举报案件。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因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牵涉本级税务机关及部门有关领导的,本级举报中心难以处理,可报请上级举报中心处理。
  第十六条 下级举报中心对上级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60日内上报结果;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一上级稽查局批准,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对税务机关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
  第十七条 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举报中心报送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认真审核;若发现查处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下级举报中心采取以下措施:
  1、补充或重新稽查;
  2、另行安排稽查;
  3、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复举报且已处理过的举报案件,应交有管辖权的举报中心处理,必要时可给予复查。
  第十九条 税务举报案件材料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保管;要根据档案管理要求配备保险柜,并按特大、重大、一般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具备条件的可用微机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将举报情况向外泄露;不准将举报人或举报材料泄露给被查对象,要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税务违法事项经查证属实后,视其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的多少、举报情节、材料真实程度以及配合情况,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问题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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