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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70号 1999年4月21日)


  为加强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见附件),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略)
  2、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
  3、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略)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结合江苏国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要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公开向社会承诺;要做到举报中心对外挂牌办公,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有关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及通信地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以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省、市、县国家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暂与稽查局合署办公,日常工作由稽查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
  2、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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