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林业
“一金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81号 1999年5月11日)
为了扶持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的管理,规范林业税收征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林业“一金两费”的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木材时代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无论是否开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一金两费”,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