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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需要在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套印。
  2、外地单位来京印制发票需持其所在地税务局的批准印制发票申请到发票 承印厂所在地国税局备案后方可到承印厂印制。
  九、商业、服务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票,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十、本市发票只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或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十一、对未领取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需开具发票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零份发票并按规定纳税。申请开具零份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的证件(证明),或由税务机关对成交双方的货物,应税劳务进行验证。
  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税额,属免税项目的,须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
  十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号、缺联的,应将整本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后处理。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书前用“¥ ”符号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十三、发票在开具时应加盖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没有或对外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优势国税局确定,中间刻制使用单位的税务登记号。
  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核准 后再向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刻章审批手续。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油),其中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荧光印油。
  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刻字单位由市公安局,市国税局联合发文指定。未经指定 不得刻制发票专用章。
  十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发票,并设有专用柜、库存放发票。同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发票情况应及时记录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登记簿》上,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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