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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单位自印发票的发票名称第一行“——(单位全称)销售产品或销售商品或修理修配专用发票”菌使用3号楷体字,第二行该联次的用途均使用2号楷体字。
  五、北京市发票的防伪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进行。即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除此外,还在金额栏内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古币暗徽。
  六、北极光那时国家税务局负责指定、管理发票承印厂。承印厂所在地国税局配合国税局对承印厂进行管理。经指定的发票承印厂由北京市国税局核发其《发票准印证》。
  发票承印厂印制发票应根据《发票办法》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保密、 质量检验、保管等制度。
  北京市国税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厂进行检查并每年进行年检。
  七、纳税人领购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购票单位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 审批单》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
  2、所在地税务机关专办人员根据其经营范围,严格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 类和本数,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购。
  3、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代码等、购票人员身份证(非本市人员购买发票的,除携带本人身份证外,还应携带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在京准住证)及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指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到指定的发票供应处领购发票。
  (二)原有纳税单位领购发票,按前款第3项程序办理。
  八、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手续
  1、对发票使用数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单位,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自行印制发票。审批单位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其一年的用量。
  单位自印发票的式样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税务登记证》上的 单位全称相符,每次印制的发票字轨号码必须衔接。单位每次印制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式样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凭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印刷厂按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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