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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2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该规定是我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 应组织本局干部和纳税人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99年6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9日

  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国税局)负责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北京市发票(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种类、联次、内容及其使用范围由北京市国税局负责确定。
  三、北京市发票的内容应具备《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基本内容,发票上方中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的字轨由三部分组成:1、印制年度。2、联次代号。北京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用甲、乙、丙……分别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单位自印发票分别用A、B、C……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固定面值票据用“固”字表示联次。3、印制批次。用1、2、3……自然数表示。发票的基本联次,第一联存根为红色、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第三联次记帐联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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