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大兴
等区县外经贸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京经贸计财字[1999]第32号 1999年5月27日)
大兴、昌平、通州、门头沟、海淀、房山区(县)外经贸委: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贸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加强各区县外经贸委的职能,打击走私,保证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拟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授权你区、县外经贸委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授权的区县外经贸委,请按所附外经贸部130号内部传真电报的要求,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格式:圆形,直径4.2公分,仿宋体,上半圆为审批机关名称,下半部分为两行横写“加工贸易业务”和“审批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下半部分两行横写“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和“业务审批专用章”,并将印模报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处和我委、海关、税务备案。
二、有关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要求,请按即将转发的外经贸部“
关于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三、对于以进口羊毛、棉花、食糖、植物油和天然橡胶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仍由我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