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西城区实行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全额缴拨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1999]78号 1999年4月20日)
西城区劳动局及驻区参统企业: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方式将由差额缴拨逐步改为全额缴拨。为取得经验,摸索一条在全市实行全额缴拨的路子,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5月起,在西城区及驻区参统企业中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管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全额收缴;对应由统筹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上,原由企业或单位负担的部分离退休费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一方面为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基金的征缴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在试点过程中,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利用综合手段,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基金收缴到位。驻区参统企业要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为配合试点工作的进行,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及报送程序进行调整:企业于次月1日前向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四、为确保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养老保险费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上。参统企业必须开立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基金支出专户原则上在市工商银行开办。企业收到基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在试点过程中,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驻区参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确保基金帐目清楚,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