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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1999]183号 1999年4月2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和《关于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国税征函[98]18号)精神,最近已有部分省辖市局上报了延缴税款审批表及不良欠税审批表。从报送的资料来看,普遍存在手续不完备、资料不完整的问题。为认真做好延缴税款和不良欠税的有关报批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需要上报省局审批的内容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在十五天以上三个月之内,且延缴税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再次申请延期缴纳,且税款数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税三年以上,且生产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税款在200万元(含)以上,或由于企业改制,合资而形成的“空壳企业”欠税,需要申请认定为不良欠税的。
  二、上报资料
  (一)申请延缴税款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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