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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京国税[1999]81号 1999年5月2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换证时间安排,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换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为准备宣传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征阶段;9月30日至10月15日为扫尾总结阶段。各区、县国税局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做好换征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换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因此,各区、县国税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对换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通过换征工作,摸清管户情况,并结合换征,继续清查漏征漏管户。
  三、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市局将在《北京日报》、《北京税务》杂志上发布通告。并统一印制公告下发各区、县国税局予以张贴。各区、县国税局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公告换征的时间、手续及有关规章制度。要争取区、县政府的支持,并加强与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的配合。
  四、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适用范围严格按照“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73号)的规定执行,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税人,各区、县国税局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为掌握我市各区、县国税局的交叉管户情况,并逐步解决此问题,请各区、县国税局于1999年10月30日以前将你局所了解、掌握的应转入或转出的纳税户名单报市局征管处。
  市局将在适当时机对交叉管户进行整顿。
  3、“税务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4、为及时掌握全市换证进度,各区、县国税局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征管处。
  5、各区、县国税局于1999年10月30日以前,将换证情况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汇总数)书面报送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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