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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四、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不合法凭证
  (一)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经营收入票据;
  (二)没有收款单位盖章或印章与收款单位不符的票据;
  (三)建筑安装通用发票的查验章与投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查验章号码不符的;
  (四)伪造、涂改、变造的发票;
  (五)各联分开填写而且金额内容不一致的普通发票(俗称阴阳票)。
  五、对开具不合法凭证的处罚
  (一)对以下违法使用发票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补缴所偷税款并处所偷税款五倍的罚款
  1、使用假发票的;
  2、涂改、变造发票的;
  3、开具阴阳发票的。
  (二)对以下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行为,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的罚款,同时另处罚款如下:
  1、以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开票金额10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开票金额1000元以上的,处以5000元罚款。
  2、转让发票或使用非本单位发票或发票所盖印章与开票单位不符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取不合法凭证的处罚
  对以下接受不合法凭证的行为处以造成开票方所偷税款1倍罚款,另处罚款如下:
  (一)接受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的,处以每张500元,最高1万元的罚款。
  (二)接受发票印章与收款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的,处以每张500元,最高1万元的罚款。
  (三)投资方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安装通用发票,发票上所盖查验章号码与投资方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章不符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七、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单位或个人,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有发票违章行为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一)对曾经使用假发票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的单位,税务机关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至少半年检查一次。
  (二)使用假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一经查出,属核定征收业户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实际经营收入情况提高定额。
  (三)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将在新闻媒介上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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