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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珠海市关于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严厉打击利用假发票偷税行为,净化用票环境,保持正常的税收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都必须开具地方税务发票,地方税务发票包括:通用发票、饮食定额发票、服务业发票、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旅业发票、交通运输发票等。上述发票(专用收据)的开具人和受领人均适用本规定。
  二、开具发票单位的责任
  (一)开具发票单位必须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买发票,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的地方税发票都属违法。
  (二)开具发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
  (三)严禁使用假发票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
  (四)开出发票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发票不得涂改,不得转让、转借使用。
  (五)施工单位收取工程款,必须凭投资方证明到投资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用发票。
  (六)房地产开发商及经营代理单位在销(预)售房产时,必须开具《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房款结清时,汇总购房者的专用收款收据换开《转让(销售)房地产发票》。
  三、收取发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发票时,必须辩认发票上所盖印章是否为该收款单位,如印章与收款单位名称(营业执照为准)不符,应予拒收。
  (二)对开票方开出的发票有疑问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询。
  (三)基建投资单位每次支(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通用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市区内的建安工程应到投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开票。
  2、西区的建安工程应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票。
  3、为方便管理,投资单位可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将施工单位应缴税款预扣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同时开具通用发票入帐;不预扣工程税款的,投资单位应先将施工单位交付的建筑安装通用发票拿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后才能支付工程款。
  (四)房产购买者在每次付款时必须索取《转让(销售)房地产收款收据》。付清房款时,凭《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到开发商处换取正式发票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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