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
做好1999年度外汇借款项目核对工作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9]13号 1999年4月23日)
为做好1999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地务必先期做好有关外汇借款项目的核对工作。现将《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核表》予以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核查,并于今年5月15日前分别报财政厅外经处和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1999年的核查范围是1998年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9年度仍继续执行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对确属漏报的项目,经严格审查后,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予以补报,但需在上报的文件中说明漏报原因,尽量保证在2000年不再出现漏报项目(单位)。各地要对过去曾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单位按照财驻湘监字(1998)第34号文件精神进行一次清理。此次核查后因仍未告知单位而漏报且不能补救的项目,由各地自己负责。
2对已经破产、停产或欠税严重等不能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请附文字说明材料),报告中可保留企业名单和外汇借款项目(但不再申请以税还贷限额),以保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核准的项目基本能够退付税款,用于归还外债。
3各地应对每户企业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附上企业1998年归还外汇借款单据的复印件。凡在1998年将退税款挪作他用的企业,一律取消以税还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