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251号 1999年5月17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我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工作一直坚持每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一次的原则进行,故这次的调整工作由各征收分局、区局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深国税发[1997]413号)自行组织。
二、此次定额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幅度,各分局、区局总体控制在25%以内,个别有超过100%幅度的,须分户报市局(征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