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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27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落实中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凡是各级政府要求税务部门代收的合法收费,各区县局、各分局都必须承担、不得推辞。
  2、在代收费工作中,要坚决抵制代收各种非法收费,只能代理政府收取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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