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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印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货清单印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第280号 1999年6月3日)


各分局、区局:
  为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的印制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根据《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第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的印制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需使用销货清单数量较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申请时必须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制销货清单申请表》(附件1),经审批后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每次印制数量原则上以纳税人一年用量为标准。用量较少的,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
  二、销货清单的格式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式样)》(附件2)印制,否则,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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