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深价[1999]82号 1999年6月11日)


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深水字[1998]第121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东深水源价格上调和自来水供水成本、费用增加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二届1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广东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我市自来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分两步实施:
  1、第一步从1999年6月15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分类水价为:
  (1)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在30立方米以内(含30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调为1.35,超过30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为1.85元;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集体生活用水)每人每月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调为1.35元,超过6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为1.85元。
  (2)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用水每立方米调为1.80元。
  (3)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为1.90元。
  (4)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调为2.40元。
  (5)外轮用水每立方米维持3.50元不变。
  2、第二步从2000年6月15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分类水价为: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在30立方米以内(含30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调为1.50元,超过30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为2.00元;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每人每月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调为1.50元,超过6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为2.00元;其他各类用水价格不变。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分类销售水价执行。分类水价是根据用户使用性质划分的,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员工集体宿舍生活的用水。凡持有深圳居民身份证及暂住证等有效居住证明、在固定依据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一律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水费,不得变相加价。
  三、你公司应依法设立“水费调节基金”,必须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将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部分以及供水利润率高于百分之八的净资产利润率的超出部分,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平抑水价,并接受市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