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局京国税[1997]168号通知第三条第2款有关进项税额转出的填报规定停止执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为便于分析、研究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市局对《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列了部分经济指标(样式附后):
1.“财务指标”部分“其中:库存商品”栏数据,由商业企业根据“库存商品”科目的核算内容填报(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应剔除“商品进销差价”)。
2.“销项发票”部分均包括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3.“其他指标”部分:
(1)“外购货物实际采购成本”栏应根据企业当期外购货物(不含外购固定资产)的实际采购成本填列:工业企业应根据“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商业企业应根据“商品采购”(或“库存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应剔除“商品进销差价”)。
(2)“商业库存商品实际采购成本”栏数据,由商业企业根据“库存商品”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应剔除“商品进销差价”)。
(3)“部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税额”应填写企业当期发生的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计税额。此项数据应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中“确定的计税依据”栏“合计”项数据相一致。
(4)“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栏数据是指纳税人经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含滞纳金和罚款)。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的“发票号码”栏(第2、4、6、8、10、12栏)暂不填报。
七、一般纳税人应按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核算管理通知》)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并进行增值税申报。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部分申报指标,应按照《核算管理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基本核算内容填报。
八、一般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方式可采用手工填报方式或电子申报方式。对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同时书面报送上述纳税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