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的规定,对当月发生有列举视同销售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作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五、根据《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征税/扣税单证总簿封面》的格式要求,本市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征税单证和扣税单证,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附后)。对《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1、2、6项“备查资料”,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对第3、4项列明的扣税凭证,使用《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一般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暂不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或《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但对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实际开具份数,填写《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内容。
(三)启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后,一般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六、一般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9号通知《纳税申报办法》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的要求及以下补充说明,认真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列“所属行业”栏,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依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填写“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其他行业”。
2.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不填报“货物名称”栏,按不同税率汇总,分别填报“适用税率%”栏、“销售额”栏及“税额”栏,同时填报《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样式附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行“进项税额转出”各栏,只填报“合计”栏,其明细各栏暂不填报。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4行“其中:欠缴税额”栏,是指本期已缴税额(不含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小于期初未缴税额的部分。即:欠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