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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92号 1999年4月3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依靠党政领导的支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对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国税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按总局、省局要求抓好落实;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所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一)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
  (二)按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私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内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所有业户;
  (四)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业户;
  (五)98年所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中应纳入定期定额管理的业户。
  三、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
  (一)达到建帐标准尚未建帐的个体户;
  (二)按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私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三)商品交易市场内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所有业户。
  四、实施时间及步骤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5月初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时间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从5月初至5月中旬,为宣传发动和典型调查阶段;
  (二)第二阶段从5月中旬至6月上旬,为重点核定和调整定额阶段;
  (三)第三阶段从6月上旬至中旬,为下达定额阶段;
  (四)第四阶段从6月中旬至下旬,为总结验收阶段。
  五、对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业户重新核定定额面要达到100%,定额调整面要达到80%以上,定额调整幅度高于原定额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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