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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高法[1999]151号 1999年5月6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管理,规范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进一步理顺立案与执行工作的关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的暂行规定》。各地亦应将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统归告申庭或立案庭负责。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我院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执行案件立案办法,于六月底以前,基层法院报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报省法院;下级法院执行庭对上级法院立案庭或告申庭交办的有关执行案件的来信来访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管理,规范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进一步理顺立案与执行工作的关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庭办理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审查立案;执行庭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立案办理的执行案件,在经执行庭领导审查同意后,可建议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二条 应当由执行庭自行执行的案件,一般包括:本院审理的一审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案件;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案件等,编苏法执字号。
  第三条 外省高级法院、本省中级法院或禾省基层法院经中院协调未果,书面请求本院协调执行的案件,应立协调案件,编苏法执他字号。
  第四条 中级法院就执行中适用法律问题向本院书面请示的案件,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有倾向性意见,立请示案件,编苏法执他字号。
  第五条 最高法院立案复查后指令暂缓执行的案件、本院执行庭在监督、指导、协调中认为需要暂缓执行,并经执行庭领导审查同意后的案件,交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编苏法执他字号。
  第六条 当事人对中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的,应审查立案,编苏法执复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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