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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北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调整对北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1999年5月17日)


  1999年5月17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1999]273号《关于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依照执行。其内容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系指小公共汽车客运以及其他各类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个人,系指正式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小公共汽车客运业个体户和无直接业务隶属单位而自行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其他社会个人。
  二、小公共客运业范围
  小公共客运业务范围包括:1、经北京市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管理审批的小公共客运业户;2、市、区、县交通局管理审批的各类公路客运车辆;3、除公交总公司所属车辆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管理以外的其他社会个人经营的公路客运车辆。
  三、小公共客运业的计税依据
  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义务人因提供运营业务而向乘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除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财务纳税资料核算健全者外,对其他小公共客运业务经营业户,一律实行单车定期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
  经北京市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管理营运的小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小公共客运业户营业额核定标准为:单车月营业额定额标准为不低于8000元(含8000元),在不低于此标准的基础上,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暂仍按市局京税五[1994]292号《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定额标准,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现有税收政策,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对小公共汽车的委托代征办法,小公共车票的统一管理办法,及全市统一的各税定额标准,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待有新的办法以后,以上规定再做统一调整。
  八、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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