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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各税纳税申报表单位公章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各税纳税申报表单位公章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第300号 1999年6月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目前,我市地方税务系统所辖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在纳税申报表“单位盖章”一栏中出现不统一问题,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为规范纳税申报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除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应在“单位盖章”一栏中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单位财务章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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