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
第七条 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
(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
(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
(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审理的范围:
(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
第九条 税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十条 送审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
(二)《税务稽查报告》;
(三)税务稽查中的往来文书;
(四)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材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察和现场笔录等;
(五)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应有当事人概况、违法事实、当事人态度、有关方面意见、拟定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一)受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分级受理,各负其责。
(二)指定承办人。送审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一般由两人组成,特别重大案件承办人必须两人以上。
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送来的《税务稽查报告》(包括工作底稿)案件卷宗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案卷资料逐项核实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理登记簿》,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然后审阅送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资料不完整,或退回或书面通知稽查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增补资料,补办后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