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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95号 1999年5月4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条 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 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
  第六条 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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