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珠海市依法治市工作目标》的通知
(珠治字[1999]4号)
香洲区委、区政府,斗门县委、县政府,各管理区,横琴开发区,高新区,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珠海市依法治市工作目标》已经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1999年5月7日
珠海市依法治市工作目标
(1999年4月14日珠海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
前言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须是法制完备的国家,早在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就已宣布:“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
五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把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从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实行依法治市,是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和
宪法确立的 “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为适应我市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我们根据《珠海市1999—2003年依法治市工作五年规划》和几年来的实践,借鉴省内外成功的经验,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珠海市依法治市工作目标》。它明确了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县(区)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具体目标,使依法治市工作便于量化和督促检查。“目标”的内容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该“目标”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再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使其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