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专业稽查机构应充分重视计划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理清思路,提高认识,根据市局、区、县局工作计划安排,确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市局,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由市局直接对专业稽查机构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专业稽查机构的工作水平。
从1999年1月1日起,由市局主管部门按照专业稽查机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直接对专业稽查机构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评比。
三、以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中心,全面落实各项税务检查工作制度。
我市地税系统制定的各项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是专业稽查机构充分发挥职能的重要保证,各级专业稽查机构应采取措施,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中心,积极贯彻,全面落实。为加强对专业稽查机构贯彻执行各项税务检查工作制度的监督考核,市局将税务检查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同时,针对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突出问题,今后将在税务检查模块中设置相关程序,自动生成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加强市局对重大案件的控制,全面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四、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全面清理待执行税款。
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是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专业稽查机构应采取措施,保证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对于1998年底以前的无法执行入库的待执行税款,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实无法追缴的待执行税款,由市局统一处理,今后不再进行统计;对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待执行税款足额入库。确实无法追缴的,不再作为待执行税款进行统计。同时,今后税务检查案件的处理决定应结合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合理确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保证税务检查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加强全系统专业稽查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四化目标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专业稽查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稽查人员的整体水平。同时,针对在各级专业稽查机构中部分税务稽查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稽查工作技能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调整专业稽查机构的人员结构,形成政治业务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高水平专业税务稽查队伍,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