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9]20号 1999年5月31日)
1998年底,省局组织开展了对税务稽查(检查)决定执行情况的交叉检查,对完成收入任务,提高税务稽查权威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税务稽查执法权威,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省局决定从今年起将税务稽查(检查)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为此,省局制定了《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对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的检查,税政法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稽查、监察审计、计财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对纳税人不按稽查(检查)决定相应调整帐户,按本《办法》规定应由上级国税机关调走相应税款、滞纳金的,由原稽查(检查)部门重新对纳税人作出处理决定。
各地在执行《办法》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联系电话:0731-5552209。
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税务稽查执法权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务执法监督,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执法监察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等税收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稽查局、涉外分局、直属分局)。本办法由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税政法规部门负责实施,监察审计部门参与配合。
第三条 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的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要方式,采取同级税政法规部门日常检查与上级国税机关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以同级税政法规部门日常检查为主。
第五条 稽查(检查)部门下达税务稽查(检查)决定后,当月向同级税政法规部门报送稽查(检查)决定清册。县市(分)局稽查(检查)部门查处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应当将稽查(检查)决定在当月内报地州市局的税政法规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