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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283号 1999年6月4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的捐款,可比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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