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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失效]

  今后凡需经有关部门认证方可取得一定年限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其减免税期限的计算一律按照市局京地税企[1997]55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在新办一年内取得认证资格的,可按规定期限享受减免税;新办一年后取得认证资格的,从取得认证资格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的减免税。
  (二)、关于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乡镇企业是否享受减征应纳所得税额10%优惠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的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乡镇企业也可按此规定执行。
  (三)、关于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后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凡依市局京地税征[1999]270号文件的规定划转到区县管理的工业企业,一律停止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按独立核算企业属地纳税。
  (四)、关于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按现行财务制度和原北京市税务局[1994]京税二字426号文件的规定:接受现金捐赠收入直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为: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五)、关于企业提取银行贷款风险基金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件精神,除国家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因此,企业上交的银行贷款风险准备金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停车自动计价器打出的收据可否入帐的问题。
  由于停车自动计价器打出的收据没有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监制的印章,故不得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入账。由人工收费方式开出的合法票据,可税前扣除。
  (七)、关于企业人员工作日短,企业计税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
  凡在本企业工作日不足一个月的,其计税工资按一个月计算并准予税前扣除。
  (八)、关于企业交纳的各项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凡企业参加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社会保险险种范围(失业、养老、医疗)内的保险,其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凡属在企业所得税条例允许税前扣除的险种范围内而交纳的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不得税前扣除。
  (九)、关于出租汽车行业一次性取得几年车辆管理费的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市局京地税企[1998]110号文件精神,按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出租汽车行业一次取得几年的车辆管理费,比照租赁费的政策规定,分期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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