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1999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325号 1999年6月1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1999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预征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和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要求
1、继续组织收入,加强税源监控。截止目前,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较好,增长迅速,但税源增减因素很不稳定。特别是部分区县“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政策吸引使得税源户数和收入增长迅猛。另外,税务部门难以监控的特殊因素造成个别区县收入陡增陡降。这些无疑对我们税源监控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区县局、各分局务必要加强税源分析与监控,对收入的完成情况胸中有数,能及时向市局反馈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2、从6月18日起,全市大系统正式联网运行,这标志着企业所得税“两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各区县局、各分局务必重视这一现代化“依托”给征管工作带来的深刻影响,在工作中要熟练运用它为各项征管工作服务。注意收集、反馈问题,研究解决建议、意见,充分利用网络,加强上下联系和沟通,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3、与检查部门密切配合,对税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予以业务上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评价指标的确定以及指标的适用性和操作性,要注意进行调查,收集、反馈情况,提出完善意见。
二、政策业务问题
(一)、关于经有关部门认证取得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减免税期限的计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