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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具体免税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补充规定

  一、准予下岗职工及安置下岗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包括为便利社区居民生活而提供的劳务服务业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予下岗职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以本通知所附《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为准。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二、在无新的正式规定之前,对下岗职工从事的下列业务长期免征营业税。
  1、下岗职工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下岗职工个人提供的劳务。
  3、下岗职工经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合法举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服务业务。
  4、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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