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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征[1999]第304号 1999年6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统一政策规定,规范表格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在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在原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上加盖“作废”章后,收回作存档处理。(“作废”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
  二、行政区域标准代码的使用
  “开发区分局”仍延用大兴县区域代码;
  “西客站分局”仍延用丰台区区域代码。
  三、“税务登记表”中“税务登记机关(公章)”栏,一律加盖“××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专用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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