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329号 1999年6月1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是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为贯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对强化税务检查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近年来市局制定了各类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检查出的应补缴税款适用缓缴制度、实行待执行税款管理办法等。这些措施对于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区、县局对执行工作没有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措施,造成待执行税款累计数额不断增加。目前我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中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执行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利,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实施,有些已作处理的纳税人经过查找已不存在,造成应追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在事实上已无法追缴,形成税款新的流失;二是由于所检查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按规定期限缴纳应补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三是一些稽查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对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控,使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等等。以上问题急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检查的执行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市局有关税务检查执行工作的规定,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采取措施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及时、有效执行。无法执行的待执行税款一律不得擅自处理。
  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对1998年底以前确实无法执行入库的税务检查待执行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从大局出发,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对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应补缴的地方各税,确实无法执行入库的,由各区县局、各分局,分户说明原因及目前经营状况,于8月底前报送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不在待执行税款中进行统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