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参照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的复函
(京劳社工函[1999]10号)
丰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陈旧工伤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参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标准,1978年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1979年1月至1996年5月前按《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6月至1996年10月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120号)规定执行;1996年10月至今按《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