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缴销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111号 1999年6月16日)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内外部发票管理工作,本着有利于发票管理、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有关领购、缴销管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经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首次领购专用发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申请领购手续、审批程序, 仍按《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 ( 湘国税发(1995)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取得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后,第二次及以后领购专用发票,可根据县市级国税机关核准并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上的购票方式、购票种类、购票数量,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购票员资格证》、“发票管理员印章”及“发票专用章”或“单位财务章”,由用票单位发票管理员直接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领购。
三、专用发票应坚持限量发放制度。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原则上只发放1 本,最多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发售专用发票必须坚持验(缴)旧领新制度, 采取凭发票金额预储税款的企业,领购发票时应当预储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