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纳税服务时限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第3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市局党组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局于1998年在全系统推行《关于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征[1998]第253号),试行一年以来,促进了地税系统的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地税机关的社会形象有了很大改观,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广泛好评。但在推行过程中,不少分局也反映限时服务制度部分条款在实行过程中存在困难,现特此提出修改意见,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在办税服务场所张贴限时服务制度。
二、各局要在不断完善限时服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办法,作到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真正把限时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局对各局的限时服务工作落实情况将进行抽查,并列入季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
四、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时限》的修改意见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1999年6月9日
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服务时限修改的意见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时限》第一条第五款中注销登记要求7个工作日完成。由于注销登记要求所里在接到企业撤户通知后,要履行审核、调查、结税、结票等多个环节,现将注销登记时限改为15个工作日。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时限》第六条第一款中减免税审批,现将不需市局审批的仍定为7个工作日,需市局审批的不在此时限范围内,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