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废止(原因:执行有关投资项目核准等规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
实施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计国土字[1999]第657号 1999年7月1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治理大气污染,加快发展燃气汽车,保证安全有序地建设车用燃气加气站,现对我市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审批管理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车用燃气加气站,应当根据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总体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安全第一、布局合理、保证供气、方便加气的原则。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车用燃气加气站,不论其规模大小,一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市计委申报立项。市计委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市市政管委、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三、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应符合交通、环保、技术监督、劳动、消防、公用等部门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法规要求。建设完成的车用燃气加气站需经消防、劳动、技术监督、公用等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经营单位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之前,应取得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办理《燃气加气站运营许可证》。
五、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管理应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应参照汽油加油站有关建设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申报立体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