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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实施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废止(原因:执行有关投资项目核准等规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
实施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计国土字[1999]第657号 1999年7月1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治理大气污染,加快发展燃气汽车,保证安全有序地建设车用燃气加气站,现对我市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审批管理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车用燃气加气站,应当根据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总体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安全第一、布局合理、保证供气、方便加气的原则。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车用燃气加气站,不论其规模大小,一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市计委申报立项。市计委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市市政管委、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三、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应符合交通、环保、技术监督、劳动、消防、公用等部门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法规要求。建设完成的车用燃气加气站需经消防、劳动、技术监督、公用等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经营单位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之前,应取得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办理《燃气加气站运营许可证》。
  五、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管理应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应参照汽油加油站有关建设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申报立体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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