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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换证工作中使用税务登记信息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换证工作中使用
税务登记信息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第309号 1999年6月2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一、《税务登记信息表》由市局信息中心征询各有关业务处室业务需求后,综合设计制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在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填写《税务登记信息表》。
  二、《税务登记信息表》相应表项的填制要求,凡涉及《税务登记表》有关内容的,由区县征管科负责,其他由区县局信息中心负责。
  三、《税务登记信息表》的录入工作由各局征管科负责,并将录入的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有关税务所,各局信息中心应定期对存储的征管信息进行逻辑审核。
  四、确因通讯问题不能由征管科集中录入的分局,经市局征管处批准后可由税务所录入,但信息必须经征管科集中检测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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