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暂不提高一九九九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
暂不提高一九九九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京财建[1999]724号 1999年6月21日)


市属各单位、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将1999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令)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1999年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仍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8%的,不得再提高,高于交存比例8%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财政拨款。
  二、职工个人1999年公积金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该职工上年(1月到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