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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1999]301号 1999年6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次换征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本次换证工作自1999年7月1日开始,共分为三个阶段,即: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局应与10月10日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国税函[1999]287号文件附件2)上报市局。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对于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局可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予以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而不必附送除税务登记表、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外的其它相关资料。
  四、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参加1999年联合年检或虽参加1999年联合年检但未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局不得对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而应收回其原有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章并办理结税结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上述企业符合规定时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等事宜。
  五、结合此次换发工作,各局要对现有的税务登记情况和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将上述情况上报市局。
  六、此次换发工作中,使用总局设计的全国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格及登记证件,有关表格、登记证件的发放,市局将另行通知。
  七、各局在换发工作中,要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关,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格等有关资料,及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建立录入、审核双岗制。市局将根据总局的要求对目前涉外税务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征管软件中的登记模块,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软件的发放、培训等事宜,将由市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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