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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住房费和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中有关‘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住房费和
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个[1999]334号 1999年6月18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籍人员住房费和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88]财税外字21号《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中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7]54号文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可以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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