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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失效]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按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销的当月。
  十、对出口货物并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并据此核算“进项税额转出”。
  十一、根据国税发[1995]第15号通知规定精神,一般纳税人在“待摊费用”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以核算虽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当期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因所购货物未验收入库(工业企业)或贷款尚未付清(商业企业)时,暂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所购货物已验收入库(工业企业)或货款已付清(商业企业)时,转入“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货物仍未验收入库或仍未付款,暂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月末贷方无余额。一般纳税人在所购货物验收入库(工业企业)或贷款已付清商业企业)的当月,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十二、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其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即:在结转应交增值税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本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十三、一般纳税人经自查或被检查,应调增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销项税额或调减进项税额(包括调增进项税额转出)时,分别不同情况,在其自查或被检查的当月进行帐务调整,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或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对补征入库的脑,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专栏,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十四、一般纳税人经自查或被检查,需调增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进项税额、或应调减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作如下帐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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