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失效]

  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预缴税款、查补入库税款及应缴未缴的税款。本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增值税税款;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当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规定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本明细科目的贷方无余额。
  六、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各专栏的登记数据,与其当期单项记帐凭证(即据以登记明细帐的记帐凭证)逐笔相对应,并于月末,分专栏汇总登记本月发生额及累计发生额。
  七、销项税额的登记时限,分别不同结算方式,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即: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月;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月;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月;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月;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月;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月;
  7.视同销售行为(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月;
  8.进口货物,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月。
  八、进项税额的登记时限,在取得增值税税款扣税凭证的前提下:
  1.工业企业为货物验收入库的当月;
  2.商业企业为付清货款的当月,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及以物易物方式取得的货物,为收到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当月;
  3.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为其付清劳务款项的当月。
  九、进项税额转出的登记时限,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为货物(包括为购进货物而支付的应税劳务)出库移送的当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