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97号 1999年6月2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完整,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通知》(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通知)、《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归纳了本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认真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一、一般纳税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二、一般纳税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保证增值税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一般纳税人应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通知及财会字[1995]21号、22号通知及市局京国税[1999]042号通知第一条第7项规定内容,设置会计核算帐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44号通知精神,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增设“查补税款”专栏,用以核算经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