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37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本次外资企业的换证工作在1999年8月1日——9月30日期间进行。
二、税务登记证的打印
(一)税务登记号码:为保证今后全市税务登记证号码位数的统一,对于新办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由一位调为18位。即涉外企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编制的9位码,在前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在后加三个“0”。
(二)有效期限:打印长期。但对工商部门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新办登记或换证的纳税人,若企业经营截止日期在2003年12月31日前的,则随机打印起始日期和实际经营截止日期。
三、换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为了简并换证程序,各区县分局对无变更项目的涉外企业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代码证书和原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有变更项目的涉外纳税人,应先做变更登记,再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为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照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