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深版权[1999]第3号 1999年6月22日)
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文件精神,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市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工作,维护中外软件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我局现作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在其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二、在购买计算机设备时请一并安排相应的经费,以购买正版软件。今后,在进行项目预算时要列出购买正版计算机软件的费用并确保经费到位;